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第四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地震监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侵占军事用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