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地震监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侵占军事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