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在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后公布,并引导村民优先选用。 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应当充分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满足村民现代生活需要,注重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样式,提倡使用新型结构体系,达到经济、适用、抗震、节能、美观的要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