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实施城镇体系规划中,建立跨区域城镇发展协调机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