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四条有效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撤销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