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一)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二)威胁、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三)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