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