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公民生育应当接受孕产期保健指导,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采取绝育措施或者长效避孕措施,禁止生育。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