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