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