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并逐步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