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并逐步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