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十一条已修改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