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自主权,干扰正常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

(二)在科学技术项目论证或者成果鉴定中,故意作出虚假论证或者鉴定结论的;

(三)打击、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