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吸引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创新要素,建立科学技术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研究开发基地或者产业化示范基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