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产业规划、计划等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