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利、司法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停业整顿等处罚:(一)非法转让技术成果,侵犯单位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制作、刊登、播放虚假技术广告的;(三)利用技术合同行骗的;(四)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五)技术贸易中介机构或者技术经纪人损害贸易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合法权益的;(六)技术贸易活动中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