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从事技术贸易的卖方单位,可以从技术贸易所得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15%至30%作为奖酬金,向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转让技术的,其提取的比例可高于50%,奖励直接作出贡献的人员。奖酬金由当事人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的成本核算单,到原技术合同备案机构核定。

技术贸易的买方可以从实施该项技术投产后3年内最高一年的新增利润税后部分中,一次性提取5%至10%作为奖金,奖励直接作出贡献的人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