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广播电视台(站)不得搞有偿新闻;禁止采编人员向被采访和被报道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方面索取财物。

禁止以新闻形式播放广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