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项目,科学调控立法进程。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