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之外,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