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全部或者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