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提案人报送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之日起十日内,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