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