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意见和征集到的各方面意见汇总整理报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