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