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宣读法规草案。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