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