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沿街单位应当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对在本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