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住宅区,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