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