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