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已修改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管道日常巡护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发现直接占压、不符合管道保护安全距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事故隐患,无法自行排除的,应当向所在地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排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