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建立并实施班组长随班工作、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