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如向他人提供,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应当报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用于国家机关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二)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偿提供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