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