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