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改革,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和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