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搭棚设架,主要街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过护栏的高度,并未保持整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