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环境卫生设施“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权属单位无力管理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将环境卫生设施移交给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维护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