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环境卫生设施“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权属单位无力管理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将环境卫生设施移交给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维护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