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广场、景点、体育娱乐场所、商饮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卫设施。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