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包装袋、宣传品等废弃物;(三)乱扔、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残土、动物尸体等;(四)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五)在街道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动物;(六)焚烧冥纸、冥钞和在出殡途中抛撒纸钱、纸花等;(七)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