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站、点应当配有专人管理。商场、饭店等单位对其产生的垃圾,应当装袋运到规定地点排放,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