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站、点应当配有专人管理。

商场、饭店等单位对其产生的垃圾,应当装袋运到规定地点排放,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