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专业清扫保洁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定时清扫,保证街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整洁,并应当提高湿式作业率和机械化清扫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域进行清扫保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