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安、交通、路灯、民政、环保、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应当向城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保持各类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