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主要街道两侧和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