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四条有效学生在校期间或在教育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教师确有过错的,应依法追究学校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