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学生在校期间或在教育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教师确有过错的,应依法追究学校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