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各级各类学校收取费用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