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的费用外,任何单位、组织不得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征收摊派费用。

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杂费,并按规定填写收费卡,向社会公开,不得自立名目或超标准收费。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