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对政法干警、治安积极分子、见义勇为者、证人和检举人、揭发人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分别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