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交通费等,由加害的违法犯罪人员或其监护人承担。违法犯罪人员或其监护人无法承担的部分,负伤人员属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公负伤解决;负伤人员无工作单位或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由负伤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县级财政解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