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八条已废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校风校纪建设,配合社会、家庭对学生的校外活动进行管理、引导,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