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船舶设计单位、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船舶设计或者修造资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船舶设计、修造。

船舶以及船用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航行或者使用。

交通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