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九条已修改申请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申请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一)属中央在湘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二)属其他单位的,向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申请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